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米乐m6拍案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ytgaoguang.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企业的英文标识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米乐m6拍案

企业的英文标识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其公司英文字母标识ABC聘请设计师设计而成,英文标识尚未注册商标。2009年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将ABC注册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理由是乙公司申请注册的ABC商标侵犯其在先的著作权为由不应当予以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后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ABC不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要点


  甲公司的英文标识ABC,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权利包括著作权等,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分析


  英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产品的关键。本案中甲公司的英文标识系由设计师设计而成,不是单纯的英文字母,具有设计性且具有美感,设计的ABC标识构成一个整体的美术图形,因此属于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律师建议


  1、 如果对英文字母进行简单变形后使用,很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美术作品。因此公司的英文标识设计要具有独创性才能构成美术作品,在设计公司英文标识时尽可能的引入除字母本身以外的设计元素更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美术作品。


  2、 公司的英文标识可尽早注册商标,如发现英文标识被注册为商标,应及时提起商标异议,防止被注册。


本文网址:/news/558.html

关键词: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咨询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ytgaoguang.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